一、第十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應當遵守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對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重點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暫停審批新增相應種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對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敏感、脆弱的其他海域實行嚴格保護。”
三、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四、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五、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六、將第七十條修改為:“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七、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改正,并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八、將第八十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理。”
九、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前后對照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前后對照表
修 ? 改 ? 前 | 修 ? 改 ? 后 |
?? 第十條 ? 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 | ?? 第十條 ? 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 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應當遵守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對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重點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暫停審批新增相應種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 第二十四條 ?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 ?? 第二十四條 ? 國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對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敏感、脆弱的其他海域實行嚴格保護。 |
?? 第四十三條 ?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
?? 第四十三條 ?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
?? 第四十四條 ?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 第四十四條 ?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
?? 第四十七條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
?? 第四十七條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
?? 第七十條 ? 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 (二)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 (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 (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 |
?? 第七十條 ?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
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 (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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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條 ?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第七十三條 ?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改正,并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
??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第八十條 ?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持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 | ?? 第八十條 ?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理。 |
?? 第九十一條 ?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
?? 第九十一條 ?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
??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